不得设民营企业“准入门槛”,建民营经济组织“走出去”服务平台……黑龙江省这项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日前,省司法厅、省工信厅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正在推进我省民营经济地方行政立法工作,并形成了《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在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强企业引进培育、强化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融资促进服务、加大权益保护力度、提供优质法治服务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已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登录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网站相关栏目查阅《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可在2023年7月30日前,采取网站留言、信函反馈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创造条件推进政策落实“免申即享”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评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合理把握出台节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核;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民营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设置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明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要求。

《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见面刚性兑现原则,创造条件推进政策落实“免申即享”,并建立健全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跟踪落实制度,通过企业座谈、走访了解等方式跟踪政策执行,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等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及时清理不符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措施。

不得设置民营企业”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其中包括: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土地供应; 分配能耗指标;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公共数据开放;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组织的歧视性条件。

鼓励民营经济“走出去”

《征求意见稿》提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重点领域和行业打造产业集群品牌以及区域品牌和特色品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进行品牌整合,提升品牌价值。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国际合作,建设民营经济组织“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外贸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指导服务,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便利。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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