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父母遇害留下一套房,却被舅舅过户给前妻,法院判了:赔130万! 环球短讯

父母遇害,女孩一夜成为孤儿,舅舅私自处置百万遗产。两个月前,这起案件引发大量关注。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女孩的舅舅及其前妻连带赔偿损失130万元

将外甥女房屋低价卖给前妻


(资料图片)

抵押获取百万借款

据江宁检察微信公众号,2020年5月的一天,江宁区检察院检察官侯淑云注意到江宁警方发布的一则案情通报。一对中年夫妇在家中被害,犯罪嫌疑人殷某已被抓获。凭借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敏感性,侯淑云意识到这对夫妇可能留有未成年子女。侯淑云立即联系警方了解案情,确认被害夫妇留有一个15岁的女儿小玲(化名),正在读书。

2020年9月,殷某故意杀人一案由南京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成立工作专班,依法帮小玲申请司法救助金,保障她的日常生活和学习。

检察官与小玲谈话 图片来源:江宁检察

根据小玲意愿,其舅舅陈某成为她的监护人。完成法律程序后,相关补助和救助金都发放给了陈某。不久,江宁区检察院在回访时发现,小玲不知道自己享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每月2200元的孤儿救助金。同时,在被问及父母是否留有遗产时,小玲表示均由陈某打理,自己并不知情。

为了保障小玲的合法权益,检察官试图联系陈某,进一步核实遗产处置情况,却始终联系不上。据了解,陈某自2021年起就一直在河南做生意,没有回南京,检察官心中的疑问越来越大。经向房产部门、民政部门及小玲所在社区等多方调查证实,小玲父母曾以小玲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于2020年12月由陈某过户给其前妻汤某。汤某先后于2021年2月、4月将该房产进行了两次抵押,借款共103万元,而所得款项既未告知小玲,也未用于小玲的生活

梳理所有调查情况,检察官认为陈某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利用小玲的年幼无知,私自处置其合法财产,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因该案刑事立案证据不足,从民事途径入手更适合维护小玲的合法权益,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迅速制定民事救助方案,督促民政部门将救助金发放至小玲自己名下,避免其财产继续受损。同时,根据小玲希望其祖母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江宁区检察院联系区公证局上门核查并准备公证,但因其祖母罹患癌症,身体虚弱且需长期治疗,只能放弃。

没有更合适的监护人人选,小玲又一次陷入困境。经过多方讨论,最终确定待小玲成年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协助小玲及法律援助律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明确诉讼事由、制作法律文书。

2022年9月,小玲成年了。她立即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与汤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借款合同无效,并申请江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据扬子晚报,法援律师提出,陈某的两笔借款均用于自己的生活及经营,其和汤某合谋串通,恶意侵占小玲的财产。因借款银行对该房屋的评估金额为130.3万元,故小玲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和汤某赔偿损失130万元。

法院判决按市场价赔偿130万元

2022年10月,江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2023年2月,江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江宁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该案中,被告陈某在小玲未成年时,利用其监护人的身份之便利,与他人合谋通过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转移小玲名下之房产并将之抵押用于借款,但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却未曾用于小玲的生活或学习。法院认定,陈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小玲合法的财产权,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扬子晚报,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还指出,汤某在明知小玲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陈某的指示与小玲订立买卖合同并受让案涉房屋,此后又将房屋抵押用于借款,但至今未向小玲支付合同价款。根据汤某的上述行为可认定其为本案共同侵权人,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将案涉房屋抵押所得借款交付给何人使用,则与本案所涉侵权法律行为无关,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对于小玲主张因陈某和汤某的侵权行为产生损失金额130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江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与汤某连带赔偿小玲损失130万元。

一审判决后,汤某不服提起上诉,因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汤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判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据扬子晚报,该案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得关注。陈某和汤某在一审过程中均辩称这套房屋在过户前已经征得小玲的同意,且已承诺为其再另外购买一套房产,故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的意见。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这一问题?

对此法官指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小玲在房屋过户时尚未成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仅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处分案涉房屋等大额财产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彼时的小玲显然尚不具备完全的风险判断和后果承受能力,故即便陈某和汤某在过户前征得了小玲的同意,并承诺为其另行购房,但在办理过户之后却并未对小玲做出任何实质补偿。”法官表示,两被告的行为显然并非为了维护小玲的利益,而是为了侵占小玲的财产以牟取自己的利益。因此,法院对两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编辑|孙志成 杜恒峰

校对|何小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江宁检查、扬子晚报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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